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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經營者不得以“蓮花清瘟”仿冒“連花清瘟”

時間:2022年12月12日    熱線:0311-85290821   來源:中國新聞網

  中新網12月10日電 據河北市場監(jiān)管公眾號10日消息,河北省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發(fā)布關于規(guī)范防疫藥品及涉疫物資價格和市場秩序的公告。公告明確,嚴禁仿冒混淆。不得以“蓮花清瘟”仿冒“連花清瘟”等向大企業(yè)、名優(yōu)藥品借“勢”,“傍名牌”“搭便車”等惡意攀附他人商業(yè)標識。

  公告全文如下:

  為規(guī)范防疫藥品及涉疫物資價格和市場秩序,保障人民群眾的合法權益,嚴厲打擊囤積居奇、哄抬物價、仿冒混淆、虛假宣傳、商業(yè)詆毀等違法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guī)定》《明碼標價和禁止價格欺詐規(guī)定》等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現對相關生產經營者嚴格遵守有關規(guī)定公告如下:

  一、嚴禁擾亂市場秩序。遵守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和商業(yè)道德,合法經營,合理定價,開展公平競爭。不得違反自愿、平等、公平、合理、誠實信用、質價相符的原則。

  二、嚴禁違反明碼標價規(guī)定。經營者應當以顯著方式進行明碼標價,做到真實準確、貨簽對位、標識醒目。不得在標價之外加價出售商品,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標明的費用。

  三、嚴禁哄抬價格。經營者進行價格活動,應當遵守法律法規(guī)和規(guī)章的規(guī)定,努力改進生產經營管理,降低生產經營成本,并在市場競爭中獲取合法利潤。不得在成本未明顯增加時,大幅度提高價格,或者成本雖有增加但價格上漲幅度明顯高于成本增長幅度。不得強制搭售商品,變相大幅度提高價格。不得無正當理由,超出正常的存儲數量或者存儲周期,大量囤積市場供應緊張、價格發(fā)生異常波動的涉疫物資。不得捏造、散布漲價信息,擾亂市場價格秩序。

  四、嚴禁價格欺詐。經營者應當遵循公平、合法和誠實信用原則。不得利用虛假的或者使人誤解的價格手段,誘騙消費者或者其他經營者與其進行交易。不得出現虛假折價、虛假價格比較、不履行價格承諾等價格欺詐行為。網絡交易平臺經營者不得利用技術手段等強制平臺內經營者進行虛假的或者使人誤解的價格標示。

  五、嚴禁串通漲價。經營者應當健全內部價格管理制度,為消費者提供價格合理的商品和服務。不得相互串通、操縱防疫相關藥品及物資市場價格,損害其他經營者或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六、嚴禁價格歧視。國家支持和促進公平、公開、合法的市場競爭,維護正常的價格秩序。經營者不得在提供相同商品或者服務時,對具有同等交易條件的其他經營者實行價格歧視。

  七、嚴禁仿冒混淆。經營者應當合規(guī)經營,不得擅自使用與他人有一定影響的防疫物資的名稱、包裝、裝潢等相同或近似的標識,誤導消費者誤認為是他人商品或者與他人存在聯系。不得以“蓮花清瘟”仿冒“連花清瘟”等向大企業(yè)、名優(yōu)藥品借“勢”,“傍名牌”“搭便車”等惡意攀附他人商業(yè)標識。

  八、嚴禁虛假宣傳。經營者應當依法宣傳其產品,不得對其生產、銷售的防疫物資的性能、功能、銷售狀況、用戶評價、曾獲榮譽等作虛假或引人誤解的商業(yè)宣傳,欺騙、誤導消費者。不得通過線上“刷單炒信”進行虛假交易。

  九、嚴禁商業(yè)詆毀。經營者不得雇傭“水軍”“黑公關”以及不正當利用媒體等方式,編造、傳播虛假信息或者誤導性信息,損害競爭對手的商業(yè)信譽、商業(yè)聲譽。

  各有關經營者要認真對照上述要求,及時開展自查自糾。全省各級市場監(jiān)管部門將加強監(jiān)督檢查,依法查處各類違法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和《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guī)定》等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經營者違反明碼標價規(guī)定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可以并處5000元以下罰款;有價格欺詐行為的,最高可處50萬元罰款;對捏造、散布漲價信息,哄抬價格,囤積居奇,推動商品價格過快、過高上漲的,最高可處300萬元罰款;對相互串通,操縱市場價格造成商品價格較大幅度上漲的,最高可處500萬元罰款;實施混淆行為的,最高可處違法經營額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經營額或者違法經營額不足5萬元的,最高可處25萬元罰款;實施虛假宣傳,或通過組織虛假交易等方式幫助其他經營者進行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商業(yè)宣傳的,最高可處200萬元罰款;損害競爭對手商業(yè)信譽、商品聲譽的,最高可處300萬元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如發(fā)現違法線索,請及時撥打12315進行投訴舉報。(中新財經)

編輯:【吳金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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